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 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精細化工反應
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三〔2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加強精細化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安全風險辨識和管控,提升本質安全水平,提高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有效防范事故,現就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意義 精細化工生產中反應失控是發生事故的重要原因,開展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對于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意義重大。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也是企業獲取安全生產信息,實施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基礎工作,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必然要求。當前精細化工生產多以間歇和半間歇操作為主,工藝復雜多變,自動化控制水平低,現場操作人員多,部分企業對反應安全風險認識不足,對工藝控制要點不掌握或認識不科學,容易因反應失控導致火災、爆炸、中毒事故,造成群死群傷。通過開展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反應工藝危險度,以此改進安全設施設計,完善風險控制措施,能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防范事故發生。 二、準確把握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范圍和內容 (一)企業中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金屬有機物合成反應(包括格氏反應)的間歇和半間歇反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1.國內首次使用的新工藝、新配方投入工業化生產的以及國外首次引進的新工藝且未進行過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 2.現有的工藝路線、工藝參數或裝置能力發生變更,且沒有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報告的; 3.因反應工藝問題,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精細化工生產的主要安全風險來自于工藝反應的熱風險。開展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要根據《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導則(試行)》(見附件)的要求,對反應中涉及的原料、中間物料、產品等化學品進行熱穩定測試,對化學反應過程開展熱力學和動力學分析。根據反應熱、絕熱溫升等參數評估反應的危險等級,根據最大反應速率到達時間等參數評估反應失控的可能性,結合相關反應溫度參數進行多因素危險度評估,確定反應工藝危險度等級。根據反應工藝危險度等級,明確安全操作條件,從工藝設計、儀表控制、報警與緊急干預(安全儀表系統)、物料釋放后的收集與保護,廠區和周邊區域的應急響應等方面提出有關安全風險防控建議。 三、強化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運用,完善風險管控措施 (一)涉及的反應工藝危險度被確定為2級及以上的,要根據危險度等級和評估建議,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和安全儀表系統;反應工藝危險度被確定為4級及以上的,在全面開展過程危險分析(如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基礎上,通過風險分析(如保護層分析)確定安全儀表的安全完整性等級,并依據要求配置安全儀表系統;對于反應工藝危險度被確定為5級的,相關裝置應設置在由防爆墻隔離的獨立空間中,并設計超壓泄爆設施,反應過程中操作人員不應進入隔離區域。企業要優先通過開展工藝優化或改變工藝路線降低安全風險。 (二)企業要把反應安全風險評估作為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新建項目要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開展工藝設計及安全設施設計,保證各項安全控制措施落實到位;相關在役裝置要根據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補充和完善安全管控措施,及時審查和修訂操作規程。 (三)企業要保證設備設施滿足反應工藝安全要求,根據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情況,建立關鍵設備設施清單,定期開展檢查、維護和維修,要確保泄放、冷卻、降溫等設施和安全儀表等系統的完好、可用。要開展有針對性的崗位操作培訓,保證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本崗位反應安全風險,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不斷提升操作技能。要根據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崗位應急處置方案和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強化定期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各有關企業要高度重視,聘請具備相關專業能力的機構組織開展評估。企業要加大對工藝反應測試分析條件的投入,培育專業工程技術人員,逐步形成自身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能力。 (二)有關企業要確保列入評估范圍的新建裝置在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前,完成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對相關在役裝置要制定計劃逐步開展,根據評估結果完善風險控制措施,努力降低安全風險。從2020年開始,凡列入評估范圍,但未進行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不得投入運行。 (三)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指導和督促相關企業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積極跟蹤評估結論,掌握并研判本地區有關企業的風險情況。積極培育具備條件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鼓勵具備條件的有關科研單位提供技術服務支持,加強技術人才隊伍培養,配備完善實驗測試設施,規范服務工作,提高反應安全風險評估能力和質量。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及時將本指導意見精神傳達至本轄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有關企業。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7年1月5日